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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股份: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18:40:13

证券代码:603899 证券简称:晨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6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
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予以废止。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将继续履职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相关事项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1、将《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2、将“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删除或者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成员”,删除第七章监事会相关章节,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行使等;
3、《公司章程》中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4、新增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对比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上海晨光文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由晨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湖文及陈雪玲以发起 公司由晨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湖文及陈雪玲以发起方式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方式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94440。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310000677833266F。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2015 年 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 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92,097.0377 万股,全部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2,097.0377 万股,
普通股。 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进行: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后实行。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议后实行。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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