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18:35:58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涉及董事会审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需对外披露的事项,董事长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声明(如有)、意见及报告;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五)《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废料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对外捐赠)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产抵押(质押)、对外融资、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
(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八)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九)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三)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四)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涉及公司的所有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十七)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八)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九)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一)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四)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较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及单笔10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
(二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公司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二)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三)行政处罚事项;
(三十四)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事故;
(三十五)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三十六)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知悉须内部报告的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在当日或次日以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判断该信息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则应立即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涉及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的审核、披露程序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重大信息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如需)。
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 公司将追究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由该部门或该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 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