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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智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18:33:20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防资金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监控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四章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责任与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对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之机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如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偿还。
第十九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订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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