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辰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17:48:26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科
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
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
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
件”或者“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
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
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
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
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
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
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
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尤其是科研
水平、科研人员、科研投入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以及核心
技术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
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
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
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
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
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
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要求披
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
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公司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
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
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和本制
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
和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上市规则》
和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尚未公开
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由董事长审核批准。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申请材料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董事长签
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
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
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
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
行上交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及上交所相关规定。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上交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可以按照
相关规定申请对其股票停牌与复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信息披露
文件。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与向上交所提交的
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交所的材料内
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