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辰智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17:48:54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
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 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真实公正”原则;
(四)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
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
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
立第三方的标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对外借款);
(十)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章程或公司
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条第(一)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前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
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七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
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
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0.1%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相关决策权限对
该事项进行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
行。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
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
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 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
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
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三)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
系、是否享有表决权等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人民法院作出最终
的裁决前,该股东不应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
(四) 应当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
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等
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
券);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可转换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
券);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