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辰智能: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27 17:48:26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法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确保公司依法
合规运作,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名,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
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规则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 经股东会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
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十六) 经股东会授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或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
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
变更或者剥夺。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
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
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款规定外的部
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
行持续监督。
董事会按本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权限由《公司章程》确定;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方面对董事长授权,
具体权限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
第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
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按照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一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通知以书面形式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时限分别为会议召开 10 日前和 5 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5 日前的
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新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或者经全体董事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的要求。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
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二)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三)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本规则所称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董
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会
议、电话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并作
出决议。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董事会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
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
会议的董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
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至董事会,董事会
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未在会议通知指
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
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
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举手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