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辰智能: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制订、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17:48:26
证券代码:688638 证券简称:誉辰智能 公告编号:2025-034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制订、修订公司部分治
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8 月 26 日,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制订、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
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公司将免去监事会主席刘伟先生、职工代表监事陶艳苹女士、监事王朝华先生的监事职务,免去监事职务后上述三位同志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2 年 1 月 13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成立了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曾小生先生、沈云樵先生、宋春响先生组成。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以及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
进行相应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1 第二条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第二条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公司。公司是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由深 司是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由深圳市誉辰智
圳市誉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能装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 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管理局注册登记。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0589868964。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3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理人员。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秘书及财务总监。
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财务总监。
6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民币标明面值。
元。
7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他人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人提供任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8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9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转让。 让。
10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11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
在就任职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职时确定的任职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前述人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前述
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12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券。
股权性质的证券。
13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