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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辰智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27 17:48:54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市誉辰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至少占两名,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
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
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本规则第五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
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
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
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
会职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培训,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
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包括:

(一)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
会决议;

(五)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
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
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
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
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
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
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
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
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
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
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
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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