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朗新材: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17:37:18
证券代码:836807 证券简称:奔朗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4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以及《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 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
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并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
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或
子公司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 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 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 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 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
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按本制度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
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