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中国人寿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17:35:48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 2025-029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为健全公司治理体系、满足法律法规和外部监管规范,结 合公司治理实践情况,公司拟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具体情况请见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审议并 提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
附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序号 修订条款
(原) (修订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
法》(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原《国
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国 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
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 规定》)、《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
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 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第一条 公司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国银行保 第一条 公司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后更名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保监复〔2003〕 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监复〔2003〕
115 号文批准,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作为唯一发起人发起设 115 号文批准,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作为唯一发起人发起设立,于 2003
立,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 年 6 月 30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公 司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71092841XX。
9110000071092841XX。 ……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前身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原中国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前身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保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3〕108 号文批准,中国人寿保
经原中国保监会保监复〔2003〕108 号文批准,中国人寿保 险公司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险公司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董事长总裁担任。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四条 公司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序号 原条款 序号 修订条款
(原) (修订后)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和责任以其持有的股份份额为 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和责任以其持有认购的股份份额为限对公
第五条 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为独立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 公司为独立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管辖和保护。
管辖和保护。
公司依据《公司法》《保险法》《特别规定》《到境外上 公司依据《公司法》《保险法》《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
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 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保险公司章
程指引》《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 程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
第六条 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经公 第六条 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
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对原有公司章程(简称“原公司章 规以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经公司股东
程”)作了修订,制订本公司章程(或称“公司章程”及“本 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对原有公司章程(简称“原公司章程”)作了制定并
章程”)。 修订,制订本公司章程(或以下称“公司章程”及或“本章程”)。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及其股东、
第七条 文件,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即《公 第七条 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即《公司法》以及《必备条款》《上市公司
司法》以及《必备条款》规定的经理、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章程指引》规定的经理、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
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 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序号 原条款 序号 修订条款
(原) (修订后)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 东、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
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司章程起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