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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信康: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草案)

公告时间:2025-08-27 17:31:20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 7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8
第五章 附则 ......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管理事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进行确认。
第六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
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八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按《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及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资料)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的范围
内流转。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并在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将加强内部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们阅读、复制,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并积
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导致信息披露出现违法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解除相关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非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给予处罚,并保留向其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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