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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信康: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草案)

公告时间:2025-08-27 17:31:20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三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2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4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7
第五章 附则......8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若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 持股5%以上股东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 持股5%以上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三) 持股5%以上股东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四) 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 公司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 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
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四)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违反该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定,严格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相关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上交所相关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本条有关减持相关规定,不适用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其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以及其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 因公司股本增加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及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1%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股本变动相关公告时,一并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股本增加事项包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三)换股吸收合并及募集配套资金;
(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五)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或归属;
(七)股票期权批量行权;
(八)因权益分派、执行破产重整计划等原因导致的差异化送转股;

(九)其他。
公司因可转债转股、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导致股本增加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季度末的股本变动相关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第十九条 因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并注销、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并注销等情形减少股本,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及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1%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注销实施相关公告时,一并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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