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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金发科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17:12:28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3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 折合人民币 45,899.47 万元
担保对象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505,191.37 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无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2,322,000.00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129.27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担保余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特别风险提示 资产 5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情况下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8 月 26 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
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等事宜,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39,500.00 万元(包含存续担保余额 23,600.53万元),实际新增担保金额 15,899.47 万元。
同日,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宁波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30,000.00 万元。
宁波金发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及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结算等业务或向供应商等申请应付账款结算等业务提供担保,其中为宁波金发提供担保额度 82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宁波金发的担保余额为 505,191.37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宁波金发担保余额为 551,090.84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268,909.16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
被担保人名称 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
公司对宁波金发直接持股 80.44%,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宁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波银商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宁波万华石化投资有限公司间
接持股 19.56%,合计持有宁波金发的股权比例为 100%。
法定代表人 陈年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5736586519
成立时间 2011 年 4 月 21 日
注册地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宏源路 168 号
注册资本 343,145.5378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
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
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石油制品销
经营范围 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线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
项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2025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年 1-6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948,355.98 975,674.63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 800,671.73 796,290.33
资产净额 147,684.24 179,384.29
营业收入 376,700.31 657,581.68
净利润 -31,700.05 -49,853.47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与民生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
波金发提供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保证人或债务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债权额
(1)主合同
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 ZHHT25000063577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保证人同意为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权设立前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间已存在的未结清业务余额提供担保。
(2)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 39,500.00 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3、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2025 年 6 月 10 日至 2026 年 6 月 9 日(皆含
本日)。
4、保证方式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6、保证期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 保 证 人 与 债 权 人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公 高 保 字 第
ZHHT25000063577001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失效,对应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额度调剂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6)中公司与民生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关于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全部纳入本合同担保项下,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二)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与平安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为宁波金发提供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保证人或债务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2、合同项下的担保主债权: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债
权,包括在 2025 年 8 月 26 日到 2026 年 8 月 25 日的期间(该期间在合同中简称
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债权人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债权。
3、担保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 3亿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
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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