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股份:常青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17:01:19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及《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独立董事原则上最
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 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
构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则、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 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
未满 12 个月的;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
“提名人”)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等情况, 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 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
职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具备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或者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 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