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股份:常青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17:00:51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
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在公开募集前,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
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 对募集资产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明确
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 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
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
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
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应当及
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
行为:
(一)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
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
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 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
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
划,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 由财务部审核后, 逐
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 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
围的, 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 公司项目部门应建
立项目管理制度, 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 并
建立相应的项目档案。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
会计记录和原始台帐, 并定期检查、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
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
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
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
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 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
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
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
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
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下
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