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股份:常青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17:01:19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
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总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
事不少于2名, 其中必须有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 公司董
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 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
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
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
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并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除《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 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
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出席会议
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通知期限。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
议的, 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 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
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所发出的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附带内容完整的议案。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 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
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 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 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二人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 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二人或
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 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 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
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 但应注意保持
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
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 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 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
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
意见; 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 表决的顺序依
次为同意、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