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特股份: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16:55:43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修订前后的主要对照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程。 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第七条 事务的董事。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九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员。
第十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密封材料、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密封材料、玻璃钢制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玻璃钢制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 相关业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相关业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 务;工程塑料、橡胶制品的销售;非金属务;工程塑料、橡胶制品的销售;非金属 材料的研究、开发;机械加工;金属阀门材料的研究、开发;机械加工;金属阀门 固定器管道密封件、金属连接器、模具的固定器管道密封件、金属连接器、模具的 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一般项目: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动)一般项目:橡胶制品制造(除依法须 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防火封堵材料生产;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防火封堵材料销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
展经营活动) 生态环境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股面值为一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412 万股,公司的股本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412 万股,均为
结构为:普通股 8,412 万股,公司未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除普通股以外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
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会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