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特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16:56:24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负责人,证券部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开展重大收购、 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 发
行证券、 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公司被要约收购;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十三至十六项在公司发行了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包括可转债)时适用。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内部担任职务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但能获知公司内幕消息的个人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消息的外部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档案,由证券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及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码、知悉的内幕信息及时间等内容,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或者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以签订保密协议或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内幕
信息外部知情人履行其自身的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同时督促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审核或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发布。
第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证券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二条 公司应第一时间在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
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早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的2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限制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 对于公司聘请的保荐承销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作为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管理,应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因其相关事项确需履行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审核、审
批程序,相关单位和部门也应作为公司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管理,公司在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同时,应以向其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的方式,督促其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活动,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书面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
至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公司其他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他公司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以及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工作人员等所有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信息涉嫌违法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附件:公司内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