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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特股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16:56:24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中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项和本制度第六、七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 涉及本制度中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应在事件发生日前 3 天向证券部提交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由证券部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上报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四)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尚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审核表
登记事项: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经办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及依据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暂缓披露的期限
□自登记之日起
相关内幕人士是
是否已填报内幕 □是 □是
否提供书面保密
信息知情人名单 □否 □否
承诺
申请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于 年 月 日知悉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以下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作为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承诺自知悉该信息之日起至公开披露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不会利用该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不会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等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事项内容: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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