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思诺: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16:45:51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公司应为审计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审计工作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应当回避与被审计部门(或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并严格遵守公司相关保密制度。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审计公司、部门或当事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对象包括公司及其各内部机构、所有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八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审计结果纳入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通过对内部审计结果的有效应用,督促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改进内控薄弱环节,完善内控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效能,推动公司规范自身运作,为管理层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持。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对象包括公司及其各内部机构、所有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为:
(一) 对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 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 对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 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 对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 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
(八)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在审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二条 审计负责人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内部审计计划审核;
(二) 协调审计部与各被审部门、企业的关系;
(三)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
(四) 对审计部日常业务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审计部以下主要权限:
(一)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或公司)按时如实提供财务计划、财务资料、预算、决算、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询问,任何相关人员必须协助内部审计部完成其工作。内部审计部与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的沟通不应受到限制。
(三) 检查被审计部门(或公司)的信息系统,并获取系统数据;
(四) 盘点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必要时询证外部公司;
(五) 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公司)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及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 监督被审计公司/部门执行审计整改意见,追踪其改进过程及结果;
(七) 制止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并及时报告报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八) 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 根据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的要求,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 实施审计前,审计部应根据审计要求,确定审计目标与任务,组织审计人员学习,熟悉审计内容,审查重点和要求,研究确定审计方法,制度实施方案;
(三) 向被审部门(或公司)发送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部可以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审计;
(四)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听取被审计公司临时情况介绍,要查阅、索取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各种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查阅现金、实物和有关文件资料;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审计人员必须详细进行审计记录,收集原始证据,建立完整、规范的审计工作底稿;
(五) 审计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审计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六) 汇总审计资料及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部门(或公司)初步交换意见,被审计部门(或公司)应在指定期限内做出书面回复;
(七) 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并包括被审计公司/部门的反馈意见;
(八) 内部审计报告报审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批,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有关部门(或公司)执行,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应同时
抄报公司董事会;
(九) 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十) 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六条 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业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非经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自行销毁。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业务的监督检查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内部审计的档案管理情况;
(三)内部审计的审计质量。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审计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审计部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