灿勤科技: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16:43:25
证券代码:688182 证券简称:灿勤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3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
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制定、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并相应修订《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概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公司章程》全文将“股东大会”替换为“股东会”,条款中仅含前述内容的修订不再另行列示,其他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新增 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
员。 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务负责人及本章程中规定的或经董事会聘任 责人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人员。
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除外。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并;
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第一款第(一)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