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辰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7 16:40:52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等对总经理的要求,规范总经理工作及总经理会议制度,强化公
司经营管理和指挥防范经营风险,全面提高公司的领导管理职能
和组织效能,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除董事会秘书外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订。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
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总经理任
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公
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行使职权,
以及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职
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总经理在
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八)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十)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
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总经理候
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总经理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
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总经理候选人存在前述情
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总经理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前述规定亦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
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程序如下:
(一) 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
会决定;
(二)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
决定。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董
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董事会,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总经理、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
职责。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批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股
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
权。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和/或股东会批准。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
职权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根据聘用合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安排,承
担相关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
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七)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九) 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
职;
(十)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储存;
(十一)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二) 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
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
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