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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辰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16:40:52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及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新上市后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
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限售股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七)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保留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本制度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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