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飞宠物: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16:01:48
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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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或者利用关联关系,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含委托贷款);
(二)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四)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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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以公司名义申请有权机关冻结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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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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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