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科技:一博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15:54:47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重要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如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或本制度的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属于定期报告,其他报告属于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公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鉴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
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