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普股份:亚普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27 15:32:25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股东方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以下合称各单位),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独立、客观地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公司内部设置的从事上述内部审计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公司依照股东方有关的要求,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要人员、编制内部审计计划、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建立“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负责审议
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问题,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问题整改等重要事项的管理。董事长(或者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内部审计应不断提升审计信息化、数字化水平,不断完善审计信息化平台,并配合股东方开展审计信息化建设。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相关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项目实施、质量管理、成果运用、督促整改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公司为上市公司,应依据外部监管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控股投资企业应指定负责审计监督联络工作的内设机构及人员,其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负责审计监督联络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确保其履行职责权限,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审计业务量等相适应的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 3人。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和负责审计监督联络工作的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相关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相
关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考核按照股东方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在 5 日内或在国投集团通知的时间内逐级向国投集团审计部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增强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通过继续教育和项目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管理机制,加强对审计职业道德、业务实施、质量控制、人才队伍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股东方党组织和董事会决策部署情况、本单位党组织和董事会决策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年度业务计划执行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所属单位参股经营投资进行审计。
(六)对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配合和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单位对本单位的审计监督。
(十一)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
(十三)国家有关规定、股东方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审计监督联络工作的内设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督促本单位及所属控股投资企业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二)派员参与或配合内部审计项目。
(三)国家有关规定、股东方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目标和内容不同,内部审计业务类型一般可分为经济责任审计、经营管理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及根据监管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等。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内部审计业务类型及审计对象,合理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内部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加强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并妥善保管审
计档案。对于全部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按干部或股权管理关系由委托方承担相关审计费用。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纸质及电子资料;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参加或列席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获取相应数据查询权限,取得所需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审计范围和审计取证不受限制。被审计单位应当在以下方面做好审计配合工作:
(一)提供办公场地、网络通信设施等必要工作条件,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指定单位负责人及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联系协调配合审计工作开展。
(三)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资料,开放信息系统查询权限,及时准确提供审计所需电子数据。
(四)按要求安排人员接受询问、访谈,配合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盘点等,联系协调股东方、所属机构、外部合作单位配合延伸审计、调查取证等。
(五)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国投集团的统一组织下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所属子企业确保每 5 年至少轮审 1 次;对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至少审计 1 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
子企业实施重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审计 1 次;对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业务每年至少开展 1 次专项审计;对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投资额 1亿美元以上)或重要境外企业(机构),每年至少审计 1 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负责审计监督联络工作的内设机构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要等情况,提出年度审计计划或需求,逐级报国投集团审计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统一纳入国投集团审计计划,在国投集团审批决策后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党组织和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要求、管理需要及实时风险评估等,经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直接实施计划外审计项目。审计计划一般不调减,确需调减的,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审批流程,经批准后,向国投集团审计部提交《审计计划变更备案表》进行备案。
第五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实施主要包括审前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七条 审前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成立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印发审计通知书。
(一)成立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应委派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水平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充分使用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项目。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内部审计机构确定,负责组织
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审计实施、报告编制等工作。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应确定本单位的一名人员为审计联络人,督促指导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二)进行审前调查。审计组应开展审前调查,增强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审前调查时,可利用信息化平台、联网审计、数字化审计的方法查找问题线索,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三)编制审计方案。根据对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情况,审计组应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和分工,合理编制审计方案。
(四)印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一般应在实施审计前送达被审计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场会、实施审计、沟通阶段性审计情况。
(一)召开审计进场会。审计组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进场会。审计进场会应由审计组全体成员、被审计单位有关负责人、配合审计工作牵头负责人、审计联络人、审计工作涉及部门负责人等参加。审计组应宣读审计通知,通报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工作安排和审计工作纪律,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汇报。
(二)实施审计。审计组应依据经批准的审计方案,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真实、完整记录审计过程,准确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开展审计评价,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对需要被审计单位核实确认的事项,审计组按规定制作审计确认单,明确规定时限,
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无理由拒不确认的,不影响审计结论的出具,审计组可将企业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纳入审计确认单。审计组原则上应在审计方案规定时限内高效完成审计实施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紧急事项,审计组组长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后妥善应对处理。
(三)进行审计情况阶段性沟通。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的总体情况、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等交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审批与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规定,向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一)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审计组原则上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 7 到14 日内,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提交被审计单位初步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 5 日内,汇总本单位及有关单位或人员的意见后反馈审计组。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应研究、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初稿作必要修改,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