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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荣技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6 20:57:31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六)除上述外,《管理办法》所定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前款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重大的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当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
则》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义务包括: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通报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保密该信息,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三)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四)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在违反前述职责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上述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
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有关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需要与交易所提前预约披露日期,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制定与披露;
(二)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制定与披露;
(三)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不能及时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和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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