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荣技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20:57:31
证券代码:002855 证券简称:捷荣技术 公告编号:2025-042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与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保持一致,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各项制度全文。
涉及制度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4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5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6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8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9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1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3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上述涉及的制度中,第 1、2、7、8、9、10 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27日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本次章程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行使;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因删减、新增部
分条款、章节而对应调整章节序号、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以及其他不影响条
款实质含义的内容等,不再逐条列示。除上述调整外,本次章程具体修改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6,419,682 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 246,419,682 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经股东大会通过决议 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经股东会通过决议后,后,授权董事会修改本章程有关条款并具体办理 授权董事会修改本章程有关条款并具体办理注
注册资本变更的审批登记手续。 册资本变更的审批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任何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情形,在消除前,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