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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赛克: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8-26 20:45:49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8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26
第六章 党组织 ......41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 4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50
第十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2
第十一章 章程生效及修改 ......56
第十二章 附则 ......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设立:公司经批准由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 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46615781R。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70 万股,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 20 号深圳国
家工程实验室大楼 A1403。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075.2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宗旨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公司业务,不断提高
经济效益,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购销。(凡
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不涉及的,企业自主选择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及其它限制项目);生产通讯所涉及的宽带网络 ATM、通讯雷达。
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修改本章程,并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和公司 登记机关核准,可变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由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而成。截至
2014 年 11 月 30 日,经审计的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账面净资产值为人
民币 60,876,781.91 元,发起人将净资产中的人民币 4,500 万元计为 4,500 万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剩余人民币 15,876,781.91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股东) 持股数量(万 占股份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 (%)
1.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778.400 39.520
2. 凌东胜 427.500 9.500
3. 平潭综合实验区因纽特投资有 427.500 9.500
限公司
4. 南京创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384.750 8.550
合伙)
5. 广东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77.875 6.175
6. 上海融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18.025 4.845
(有限合伙)
7. 南京众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57.500 3.500
合伙)
8. 张粤梅 141.075 3.135
9. 南京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6.875 2.375
10. 昆山红土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 106.875 2.375

11. 詹春涛 85.500 1.900
12. 杭州众赢成长投资合伙企业 85.500 1.900
(有限合伙)
13. 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 81.225 1.805
限公司
14. 南京创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67.500 1.500
合伙)
15. 陈章银 59.850 1.330
16. 苏州国润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 51.300 1.140


17. 南京众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42.750 0.950
合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7,075.2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司的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规定和本章程第十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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