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赛克: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20:46:17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
本公司和所属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和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公司设立内部
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时,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
(六)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七)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八)参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监督、审核;
(九)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二十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投资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及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针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本公司有关部门及所属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有权提请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九)对被审计公司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等行为,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在实施审计3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无需事先发送通知书,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被审计公司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对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部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参股、 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通过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于审计终结后 20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六)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须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须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小组或审计机构。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七)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八)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 15 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部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
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九)内部审计部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安排后续审计工作,检查被审计对象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十)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等审计资料归入内部审计档案,并严格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