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盛体育: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20:34:13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
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子公
司),涉及股东的条款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
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
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一)~(五)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1.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3、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 董事会报告;
7.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 财务会计报告;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七)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八)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九)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1.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董事、1/3 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