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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体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20:34:13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是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人员,参与制订、讨论、审批重大事项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银行等;
(八)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父母;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讨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见附件 1),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证券账户、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保密条款、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依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和报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和企业的内幕信息报告义务,应当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依照本制度的要求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前述第十一条规定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
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2、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各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
3、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主负责人批准,并履行信息报告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宁波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
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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