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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源股份: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20:11:41

证券代码:002841 证券简称:视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5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情况
基于公司拟在境外发行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和公司经营管理及治理结构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法律、法规对在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公司对于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草案)》”)进行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经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公司将就上述变更事项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内容为准。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以外,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继续有效。就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比如下:
原文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其中 A 股普通股【】股,H 股普通股【】 【】股,其中 A 股普通股【696,016,545】
股。 股,H 股普通股【】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 规定以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式。 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其
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在符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的前提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股份回购涉及规则对股份回购涉及的相关事宜另有 的相关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规定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规定和 和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披露义务。
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他情形的除外。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 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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