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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9:54:48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自有闲置资金。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较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八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条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与核算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怠于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
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为委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委托理财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2)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3)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4)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5)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6)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理
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情况,包括签约方、投资金额、投资期限、产品类型、投资损益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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