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力威: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6 19:41:05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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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集中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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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 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董事会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董事会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累计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目;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董事选举票数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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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限额,所选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所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四)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得票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二)若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作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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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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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