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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零: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19:04:18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和《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且未公开的公司内幕信息,其内容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需要披露的信息一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报告义务人应负责相关部门、参股控股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幕信息管理等。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
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所涉及的情形时,应在 1 个自然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获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出召开董事会的建议。
证券部接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后,应立即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二) 各子公司召开监事会(如有)并作出决议;
(三) 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 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五) 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如适用);
(六) 公司各部门、控股/参股子公司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提前书面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
(八)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九) 对外提供担保;
(十)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发生,则视作公司发生的
交易,适用本条所述规定;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则以交易金额乘以持股比例是否达到披露标准以及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是否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责本部门(参股、控股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书面形式;
(二) 电话形式;
(三) 电子邮件形式;
(四) 口头形式;
(五) 会议形式。
为便于存档整理,如采取上述(二)、(四)、(五)形式的,报告人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补充提交报告内容。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向报告人收集相关信息时,报告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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