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希通讯: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6 18:58:31
证券代码:831305 证券简称:海希通讯 公告编号:2025-101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7.03《关于修订<累积投票
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小
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的制度。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选举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鼓励公司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推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表决方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拟选董事人数。
2.股东所分配票数的总和超过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时,该票无效,视为
股东放弃该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董事人数时,该票无效,视为股东放弃该表决。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2.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够者,则应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3.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应当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单独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