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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环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8:52:44

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双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0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优化公司治理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结合自身实际,公司对章程进行了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 第十三条 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公
有企业制度要求,公司的法人治理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由党委、董事会、经理层组成,党结构由党委、董事会、监事会、经 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发挥决策理层组成,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 作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挥监督作用、经理层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发挥决策作 经营管理作用。
用、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经理层
发挥经营管理作用。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书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 记是公司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对纪检监督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负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是公司党建工作第一责
任人,纪委书记对纪检监督负领导
责任。
第十四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第十五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委纪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委成员、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委纪委成员、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
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七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许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矿产资 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开采、矿产资源勘查;源(非煤矿)开采、矿产资源勘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货物危险化学品生产;肥料生产;危险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农药批发,农药零售,通化学品经营;货物进出口;食品添 用航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灰和石膏制造;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石灰和石膏销售;橡胶制品;饲料原料销售;农副产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品、食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目: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 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销售;橡胶制品;饲料原料销售;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工业设计服务;农副产品、食品(仅销售预包装食 仪器仪表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轻质建筑材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料制造;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煤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制品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软件开发;工业设计服务;仪器仪 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表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 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设备租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可类化工产品);轻质建筑材料制 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非食用造;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 盐销售;化肥、农药、农膜、微肥、农业机械、智能化学品);煤制品制造;机械电气 无人飞行器、非分装种子销售,智能农业管理,农业设备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 机械服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 务,谷物种植,油料种植;热力生产和供应;普通机
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 械设备安装服务;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食用盐加售;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工;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专用设备修理;仪器仪(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气设 表修理;电气设备修理;食品添加剂销售;石油制品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轻质建筑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材料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非食 化学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用盐销售;化肥销售;热力生产和 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供应;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非
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食用盐加
工;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专用
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电气设
备修理;食品添加剂销售;石油制
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
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
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民币标明面值。 值。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6414.5765 万
46414.5765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股,均为普通股。
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止)不以赠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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