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俊科技:《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6 18:50:59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债券简称及代码、发行日、兑付日、发行利率、发行规模、含权条款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设置情况等本期债券的基本要素和重要约定以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自本期债券完成发行起组建,至本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解散。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或持有的表决权在审议某事项时受到限制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依据本规则组成,至本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解散。
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前述持有人范围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持有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等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债券的,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持有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三)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
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规定或《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需要投资者作出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的,应当及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2.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3.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4.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5.其他(如有);
6.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四)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1.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2.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3.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
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 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人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4.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 30%以上的子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6.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7.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8 其他(如有);
9.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五)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期《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本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本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 15 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本期债权存续期间,出现本规则第九条约定情形之一且具有符合本规则约定要求的拟审议议案的,受托管理人原则应于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未偿债券总额 3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5 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 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15 日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程序、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五)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紧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以有利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应在会议召开日前公告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10 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3 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亦可采取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过前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第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律师见证。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