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精密: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8:47:42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440306102981504。 44030610298150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
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董事长的选举、任命,依照本章程
相关规定办理。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责人。 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5,570.6597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35,570.6597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批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