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18:36:16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2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4
第五章 责任追究......5
第六章 附则......6
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有效防范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相关主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时,应及时告知相关主体负责人,由相关主体负责
关主体应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内幕信息管理相关工作开展。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防范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 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