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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8:35:47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报送工作。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金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制度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告知相关知情人该信息的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并将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登记入档。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 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 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 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由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签 字确认的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以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查阅。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一般情形下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部门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分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分子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应履行公司对外数据报送流程。若属于内幕信息的,则应履行公司内幕信息使用申请流程,经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同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报送。同时,应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向相关单位/人员发送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函(附件 3),并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附件 4),且应当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常波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核查、澄清。
第二十三条 公司需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进行核实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信息,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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