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仔食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08)
公告时间:2025-08-26 18:32:40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设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对外投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会。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授予总经理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有审批决定权。
(二)授予董事会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决定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另有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股东会审议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规定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上述投资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请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如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规定。
(五)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如下审议程序:
1、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4、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六)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条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总经理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七)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制度外,还应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会直至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重大投资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及期限,并需经出席审议的董事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公司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应当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十一条 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总经理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
性审查。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