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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汽股份:ESG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8:33:17

ESG 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明确 ESG 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
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需共同遵守制度要求,严格执行。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 管理理念
第六条 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和客户,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通过在安全生产、创新发展、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公司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方发展、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ESG 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 ESG 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融入公司战略。立足战略高度,将可持续发展职责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建立符合公司特点的可持续发展关键指标体系,构建公司可持续发展治理的闭环管理系统,努力实现公司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共同发展。
(二)协同业务发展。坚持将可持续发展管理理念融合到对内经营管理和对外业务输出中。加强与各部门及各子公司业务的统筹协调、上下联动,确保形成行动高效、执行有力的可持续发展工作网络,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职责与公司业务的有机融合、协同发展。
(三)对齐全球标准。积极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ESG)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监管要求、相关政策和倡议,以可持续发展视角思考可持续性产品与服务,从政策制度、管理体系、流程机制、行动举措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全面推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对齐全球标准。
第四章 ESG 管理机构职责与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 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 ESG 工作组,是 ESG 相关工作的统筹沟通及
执行小组,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履行 ESG 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 ESG 发展方向和目标,审议和批准公司 ESG
管理制度、ESG 报告和 ESG 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细则及本制度开展工作,主要负责:
(一)对公司 ESG 愿景、ESG 发展战略规划、ESG 治理架构、ESG 管理制度
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跟踪 ESG 发展形势、外部政策、利益相关方诉求,结合公司实际,研究符合公司发展的 ESG 实质性议题并提出建议;
(三)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帮助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四)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
(五)审议与 ESG 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指导 ESG 工作的日常开展。
第十七条 ESG 工作组主要负责:
(一)拟定 ESG 管理相关制度,完善 ESG 工作管理体系;
(二)梳理公司利益相关方,配合建立与利益相关方的日常沟通渠道,完善沟通机制,组织 ESG 重大议题判定;
(三)收集汇总 ESG 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组织报告编制;
(四)统筹协调公司 ESG 信息披露工作;
(五)统筹利益相关方 ESG 需求回应;
(六)跟踪掌握外部最新的 ESG 政策要求与趋势,研判与公司密切相关的ESG 议题,并提出建议;
(七)组织公司 ESG 宣贯、培训活动;
(八)完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与 ESG 相关的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
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五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及时进行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
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七章 供应商和客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信息,不得非法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八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九条 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防治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条 公司应尽量采用绿色环保、资源利用率高的设备和工艺,着力提高原材料重复利用效率。
第四十一条 若各执行单位有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执行申报登记等程序,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内部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
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九章 社会公益事业与公共关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十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
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 报告,并根据有关
规定自愿披露。
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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