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九一二:公司章程(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8:00:45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8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8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2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3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23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25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28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31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37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37
第二节 董事会 ...... 42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49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52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55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6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64
第八章 通知、公告 ...... 65
第一节 通知 ...... 65
第二节 公告 ...... 66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6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6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68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70
第十一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71
第十二章 附则 ......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原四川六九一二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为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600MA6ATY6D22。
第三条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5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
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1,750 万股,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ichuan 6912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四川省德阳市区祁连山路 228 号,邮政编码:6180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生产经营,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修理;通信设备销售;地质勘探和地震专用仪器制造;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软件开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光缆制造;光缆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导航终端制造;导航终端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集成;卫星导航服务;雷达、无线电导航设备专业修理;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机电耦合系统研发;电子真空器件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软件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影视录放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的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股份比例如下,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额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1 蒋家德 1,239.1576 24.7832 净资产折股 2020.10.31
2 朱晋生 1,225.00 24.50 净资产折股 2020.10.31
四川家晋一号通信技
3 术合伙企业(有限合 750.00 15.00 净资产折股 2020.10.31
伙)
四川家晋三号通信技
4 术合伙企业(有限合 750.00 15.00 净资产折股 2020.10.31
伙)
5 蒋承龙 700.00 14.00 净资产折股 2020.10.31
6 胡杨 335.8424 6.7168 净资产折股 2020.10.31
合计 5,000.00 100.00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全部为人
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置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