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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柏新材: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8:00:45

证券代码:605366 证券简称:宏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1
债券代码:111019 债券简称:宏柏转债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
根据最新《公司法》相关规定,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条款对照表及修订后全文详见附件)。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人。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
务负责人。 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类别的每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类别股票,每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或者个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
币标明面值。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32,310,656.00 股,每股人民币 1 元,均 632,310,656.00 股,每股人民币 1 元,均
为人民币普通股。 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担保、补偿或贷款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会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份总额的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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