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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0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7:57:40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0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依法发布的定期报告及其他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主要包括: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
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七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并应当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八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
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问询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
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
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
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与披露

第二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公开发行证券事
项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募集说明书等并及时披露有关公告。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司发行的募集文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申请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其公开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后,应当在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并及时披露有关公告。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节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如公司在定期报告
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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