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黄金: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7:30:28
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人员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3.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4.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5.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职责、权限和工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受公司董事会领导,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其提交给公司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可根据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临时小组,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审计临时小组应当保持独立性,其人员在审计临时小组工作期间,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报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可以临时聘请外部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完成审计工作;还可以将某项审计工作委托外部机构独立完成,并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查意见等文件。公司应全额保障审计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审计部主要工作内容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部主要工作职责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拟定、修订完善公司有关内部审计的制度,拟定审计计划,并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2.实施财务审计: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实施内控审计: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4.实施基建项目审计:对公司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立项、合同签订与执行、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概预算、结算及决算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实施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生产外包合同、
项目合作等合同订立及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6.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7.实施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8.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9.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10.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听取外部审计就公司年报审计情况的汇报,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
11.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职权与责任
1.有权让被审计公司(部门)按时报送生产、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2.有权参加本公司和被审计公司(部门)的有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有权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相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有关实物资产;
4.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6.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7.有权向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8.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9.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有权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0.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11.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实现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在与被审计公司(部门)、个人及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知悉的公司机密严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要自觉接受公司各级员工的监督,对审计人员不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公司各级人员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举报。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或实施审计程序的过程中,若被审计公司(部门)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方式方法或实施的审计程序有异议或争议,审计人员在与被审计公司(部门)相关人员沟通交流有异议或争议,各公司各级人员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和汇报。
第三章 工作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至少每年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经营管理层行使,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理财;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资产的购买和出售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定期对关联交易事项及关联方往来余额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