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诚意药业: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6 16:54:41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 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来进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与价格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八)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九)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一)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二)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四)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五)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六)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七)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十八)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九)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商品、劳务、资产等的交易价格。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取费原则应根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地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国家政策和市场行情,主要遵循下述原则:
(一)有国家定价(指政府物价部门定价或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计价方式)的,依国家定价;
(二)若没有国家定价,则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三)若没有市场价格,则适用成本加成法(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定价;
(四)若没有国家定价、市场价格,也不适合以成本加成法定价的,采用协议定价方式。
关联交易双方根据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支付交易价款;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时结清交易价款;
(三)以产品或原材料、设备为标的而发生的关联交易,采购(供应)、销售部门应跟踪其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及时记录,并向公司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12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除外)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交易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或者公司单方向已持有股权的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增资的,应当以公司增资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向非关联方收购某目标公司股权(关联方是该公司股东之一),导致公司出现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结果的,公司还应当以公司的收购金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收购某目标公司股权的,公司还应当以公司的收购金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第十四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董事会发表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和所考虑的因素。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进行审查和讨论,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不论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关联董事均应在该交易事项发生之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关联程度。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在会上关联董事应当说明其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关联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四条 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但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
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由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 为交易对方或者

诚意药业603811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