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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6 16:39:55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
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拟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和其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13,213,441 股,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13,213,441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13,213,441 股,无其他种类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13,213,441 股,无其
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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